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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中介】中介介绍失信业主 有责任吗?

信用中国网 阅 : 1401

关于卖方的信用状况,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纪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若卖方对房屋进行一房二卖,中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近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经典案例并进行分析。

 

李某原在黄埔区的某家外贸公司任职,2015910日,因公司业务安排,李某被总公司安排到荔湾区的分公司担任经理。李某因工作繁忙,经常需加班到11点才可下班回家。李某为便于上下班,且因工资上涨,决定在公司附近购买房屋。201632日,李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越秀区某物业,并在实地考察该房屋状况及查看该物业产权证明的情况下,与卖方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且,李某因担心陈某一房二卖,陈某遂依其要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给某中介公司保管。之后,李某依约支付首期款70 万元,陈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但由于房产证原件在中介公司保管,李某也没有过多担心。2016315日,李某加班路径该物业附近,遂上门与陈某沟通房屋交易事宜,但发现陈某已于前几日将房屋过户至王某,现由王某居住。

 

李某认为某中介公司向其介绍了失信的卖方陈某,在房屋中介服务中未尽到审查义务,遂将陈某及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查,某中介公司向李某提供的房源信息及其他信息并无不实之处,不存在欺诈或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责任。而陈某在某中介公司保管房产证过程中,通过补办房产证,以非法手段将房屋另售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违约责任,驳回李某要求某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卢彦声律师介绍,中介公司及经纪人在整个房屋购买流程中承担什么责任一直以来比较抽象,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大家心里都没底。一般来说,只要买方没有主动违约,其他的问题买方都会算到中介公司头上,不是拒绝支付中介费,就是要求中介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的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只应该对自己能力范围内的问题承担责任。就如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审理一个涉及中介责任的房产纠纷案件时,衡量中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中介同行: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促成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根据自身承诺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提供中介服务,如以书面方式如实向交易当事人告知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作为中介方,当发生纠纷时,只要能够确保没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那么就不用担心需要承担责任,如本案中,卖方的违约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中介方的能力控制范围,故中介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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